谢超:《司法档案研究中材料与史实的区分——以龙泉、南部县档案为例》,《法律史评论》,2021年第2卷

【摘要】

  司法档案材料并不等于法律史实,它是法律史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从叙事的视角看,司法档案材料叙事上有真实的一面,也不缺少虚构或制造情节。寻找档案中的法律史实,除阅读档案里的白字黑字外,还应扩充档案内外材料。从本意的视角看,应给予档案平等地位,让档案开口说话,通过材料本意发现法律史实。从深描的视角看,档案材料是文字媒介转录当事人叙事。阅读司法档案材料,是转录文字的再理解。以深描区分司法档案中材料与史实,除了追踪因文字转录而遗漏信息外,亦应尽量克服想当然的主观构建,通过微观镜头观察当事人对话的细微情节,以发现鲜活的法律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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