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贞:《晚清民国山林所有权的获得与证明——浙江龙泉县与建德县的比较研究》,《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

【摘要】

  ​各地山林在国家赋税体系中的不同地位,造成山林所有权确权方式的差异。无税山产的确认以契约为主要证据,而有税山林的鱼鳞山册以及在册书手中掌握的私册,也构成了诉讼纠纷中主要的证据。浙江省龙泉和建德两县分别是这两种情况的典型。因此,民国山林国有化、契税和不动产登记等一系列政策,对两地山林的确权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原来以契约为主要确权凭证的习惯以及由册书把持的、通过升科纳粮获得山林所有权的方式,都遭到了挑战,国家与山区民众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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