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铮强:《双轨制时期(1913—1929)龙泉司法档案民事裁断文书的制作》,《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9年第1辑

【摘要】

  自1913年要求审检所制作判词,1914年又允许以堂谕代判词以来,至1934年禁止堂谕代判决,这期间中国出现了堂谕与判决(词)两种裁断文书形式的双轨体制。在制度层面上,判词只是对传统堂谕“即旧例略增加之”,但1915年《遵照部订判词程式通饬》要求按当事人主义原则撰写民事判决,导致双轨制中堂谕与判决的诉讼原则的背离。而在浙江省龙泉县的司法实践中,无论堂谕、判词或判决,其体现的诉讼观念并不确定,因人因时灵活变化,但1922年《民事诉讼条例》施行以前大体维持着诉讼观念的一致,此后则出现明显的分裂,直至1926年以后堂谕迅速消失。对于现代化进程而言,双轨制意味着将时间维度的“传统-现代”二元对立转化为结构性的二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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