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贞:《从“契照”到土地所有权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3期 ;人大复印资料 经济史 2017年第5期转载

【摘要】

​  中国传统田土诉讼以契约和赋税证明为产权凭证。民国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致力于推广新的官方产权证明,强调验契执照、补税执照和不动产登记证、产权状等在诉讼中的证据力。这些文件来自于民国历任政府所举办的多次清理契税、验契、地籍整理和不动产登记。这些政策和行动的目的多为增加财政收入、排除旧册书对赋税征收和地籍档案的控制,它们影响了人们的产权观念和相应的诉讼行为。“照契管业”的习惯,在民众被动接受或主动利用这些制度、政策的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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