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贞:《近代龙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和契约诉讼》,《浙江档案》2013年第9期

【摘要】

  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 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 为券书以别之, 各得其一, 讼则案券”, 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 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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