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龙泉司法档案中不乏各种棘手的案件,到现场进行案情调查往往成为审判推进的必要环节。调查有时由地方官员亲自履勘,不过,更多的时候则由手下职员代为执行。承发吏往往是担任调查职责的人员之一。在晚清的司法制度设计中,地方审判厅设有承发吏一职,主要负责发送文件、执行判决及没收物件等,或许因为职责承发吏也经常被派遣进行案情的查访。民国时期的《法院编制法》承袭了前朝的规定, 因此龙泉地方官员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希望了解案情, 依然可以派遣承发吏。如1912年“僧胜明控范邦寿图吞寺产案”中, 龙泉南乡隆丰村崇圣寺住持僧胜明控告范邦增等人以办学为名侵占寺产, 抢割田租, 砍伐寺竹。而范邦增以及范氏家族不但不承认抢割侵占, 反控胜明不守清规, 荡废寺产。于是县知事朱光奎派承发吏林彝到村调查事件原委。1915年的“邱明昌與李棠山界糾葛案”中, 两造各自指控对方侵占了自己的山场, 知事张绍轩便派承发吏赵侠前往实地勘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