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潘珠与游国铨等因聘金及遗产涉讼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一月十四日,项潘氏向龙泉县法院提交民事调解声请书,称其前夫游国鉴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病故,双方生育的女儿游潘珠现年九岁,现前故夫之弟游国铨、游叶养吞没其再嫁项茂芳所收的聘金六十元,还灭却游国鉴长房名分,剥夺其与游国鉴所育女儿游潘珠的继承权利,请求传案调解。经传案辩论,该案以双方和解结案。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二十一日,游潘珠提起刑事诉讼,状告游国铨等伪造遗嘱、侵占遗产、盗砍共有山木。龙泉县法院检察官经侦查后,于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对游国铨等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六月二十四日,项潘氏与游国铨等就聘金部分达成和解,游国铨等自愿归还项潘氏八元,项潘氏其余聘金自愿放弃主张。后因项潘氏病故,其堂兄潘世达作为游潘珠的监护人参与诉讼,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八月,经亲友劝解,游国铨等将亡兄遗下产业抽出两处田产作游潘珠长大后出嫁妆奁,其余留给游国铨等子辈继承宗祧。该案最终以和解结案。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因游国铨等串通伪造遗嘱,检察官对该七人提起公诉。同年七月二十五日,游潘珠请求撤回告诉。同日,龙泉县法院判决依法准予撤回,本件公诉不受理。

  (3)裁判理由

  案涉纠纷发生在嫡亲叔侄之间,龙泉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言词辩论,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借助亲友劝解的力量,最终促成案件和解。关于游国铨等伪造遗嘱侵吞游潘珠合法财产的问题,经亲族调解,游潘珠以游国铨等愿将其带回抚养、不敢侵占其遗产为由向法院撤回刑事告诉,推事经咨询检察官意见,考虑到该和解结果更有利于游潘珠后续的生活,准许其撤回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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