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曹氏控汤吉兴谋产逼嫁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七年(1918年)九月三十日,汤曹氏呈递刑事诉状,控告汤吉兴伪造卖契、谋产逼嫁。状称,其丈夫汤吉明去世后,汤吉明之弟汤吉兴垫付了丧葬费,至民国六年(1917年)二月,本利共约百元,因无力归还,其将汤吉明遗下张捌坞等田产立契卖给汤吉兴,除去本利,尚余二十元。此后,其还与汤吉兴议定将其所有的山头畈田产一处卖给汤吉兴,作价一百二十五元,其中五十元给汤曹氏改嫁,四十元给汤吉明生母,余价用于安葬汤吉明嗣母,现今汤吉兴不愿交五十元给汤曹氏,遂诉至县公署。

  (2)裁判结果

  民国八年(1919年)一月二十七日,龙泉县公署作出判决,张捌坞等田照契管业,山头畈之田契无效。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经审理认为,被告所执的两张卖契均有多个见证人签字且经证人到庭证明属实,原告所称契据系伪造不能成立。张捌坞的契价已付清,其契据应属有效。山头畈的契价确未支付,其契据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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