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三月八日,陈存诚以吴采英和李月娥伤害侄女陈忠园、侄媳蒋可娇为由向龙泉县法院检察处提起刑事告诉。次日,检察官对被害人陈忠园和蒋可娇开展侦查并验伤,验得陈忠园双臂有捏伤、双腿有竹器伤,蒋可娇额头及小腹等处并无受伤痕迹。同年三月十一日,陈忠园之父陈存信具状请求对其媳蒋可娇之伤进行复验。同日,检察官和书记官等前往医院复验,医师王仁认为蒋可娇入院时腹部系被重物压着,肠胃稍有移动。此后经审讯,检察官于同年三月十九日以伤害罪对被告吴采英、李月娥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三月二十七日,推事以两人彼此系儿女至亲为由试行和解,告诉人同意当庭撤诉,龙泉县法院判决本件公诉不受理。同日,本案当庭和解,被告吴采英赔偿蒋可娇医药费等十八元。
(3)裁判理由
案涉纠纷发生在儿女至亲之间,龙泉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言词辩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案件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