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克业与邱李氏等因遗产涉讼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十二月十八日,邱克业因邱李氏、邱克创等侵占遗产向龙泉县法院提交声请调解民事状,称其幼年因父邱明泉病故随母郑氏改嫁,其兄邱克创出继伯母邱李氏,祖与父所有遗产均被邱李氏等操权处分侵占,邱克创出继邱李氏为子,不应非法侵占生父邱明泉所有遗产。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调解主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转为诉讼。

  (2)裁判结果

  民国三十年(1941年)三月二十九日,龙泉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3)裁判理由

  本案系遗产纠纷,被告明确已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四月间将契据交还原告执管,并提供了合同凭约以资证明,又经证人邱明镛证明具结,证实原告当时确系同意并在场画押,该项合同凭约应当认为是真实有效的。原告之诉为无理由,应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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