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光绪十八年(1892年)五月初一,刘叶氏提交状纸控诉刘鼎奎不肯交纳膳租并串通行讹诈之事。刘叶氏系刘德新原配,曾议立嫡侄刘鼎奎为嗣,后来刘德新续娶周氏并生有一子名刘鼎照。刘德新于光绪十二年(1886年)去世,刘鼎奎遂开始肆无忌惮,欺凌弱弟,要求分得刘德新所遗田租六十余石以及山场等财产的一半,分家居住。刘叶氏接受了刘鼎奎的要求,并商定刘鼎照与刘鼎奎每年各抽租谷二十石给刘叶氏与周氏作为生活费用。后刘鼎奎拒绝如数交纳租谷,还多次串通朋友周正清诬告刘鼎照盗窃,家中因此屡次受衙差滋扰。
(2)裁判结果
据光绪十八年(1892年)五月二十八日结状,知县当堂责惩刘鼎奎将膳田契据交还刘叶氏,并教育刘鼎奎以后要改过孝顺、不敢忤逆,如有再犯予以重究。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认为,刘鼎奎承嗣在先,已分得家中一半的产业,本应孝敬父母,现在却不懂得仰体亲心、曲尽孝道,还不肯纳膳租给母亲,欺凌弟弟意图侵吞家产,应当予以惩办,故责令将分得的膳田契据交还母亲,以后绝不能再行不孝不悌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