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十五年(1926年)四月二十三日,季管氏以霸产、欺弟为由起诉季振华,并请求均分家产。季振华系季恩培与前妻姜氏长子,姜氏去世后,季恩培与继室季管氏又生季振声、季振齐二子,季振声早年病故。季恩培去世后,家务相继由姑姑季项氏之兄项大谦、季管氏之兄管德山、管苞九到家里帮忙打理。季振华长大成人,接理家务。民国十三年(1924年),季项氏邀同族人亲戚分产析居。季管氏认为季项氏、季振华分产不公,另邀亲属族长商议重分,并主张为其亡子抽提祭租,季项氏及季振华俱不依从。季振华提交辩状称,其遵祖母命并有分产书可证。季项氏作为参加人亦称分产并无不公,请求维持成议,照关执管。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五年(1926年)六月十三日,龙泉县公署作出判决,驳回季管氏的请求。季管氏不服,上诉至浙江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后季管氏病故,其子季振齐继续诉讼。后经亲朋劝谕,双方达成和解,获准撤诉。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经审理认为,分析家产一经证明其事实,除遗漏未分之部分仍得由当事人请求分析外,不管原分有无分书及是否公允,均不许当事人以重分告事。且分书并无固定格式,只要其记载能辨别分家析产的意思便不能以其包含继书为由而否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