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四月二日,王张氏呈递民事诉状称,其夫王银宝去世后招赘田孙鹤入门,赘书载明王银宝所有祭田薄产仍照前一体轮流管业,及本年轮及办祭,伯王银财违背赘书,独占祭簿,恃强阻种,请求维护权益。
(2)裁判结果
民国十八年(1929年)五月六日,龙泉县政府判决,本年度的祭租归王张氏轮收,诉讼费由王银财负担。王银财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王张氏先后呈递刑事诉状,诉王银财等阻耕、抢割。民国十八年(1929年)八月,永嘉地方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3)裁判理由
龙泉县政府经审讯,认为王张氏招赘田孙鹤入门,并立下赘书,赘书中对王银宝所有祭田薄产的管理和收益归属进行了约定,应当尊重契约内容。王银财辩称其将次子王水泉出继坤房、本年度及坤房祭产应归次子王水泉,理由不成立,王水泉出继坤房事实不成立,本年度轮及王张氏,祭租归王张氏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