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俞氏与刘有星等契物纠葛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六年(1917年)二月二十七日,雷俞氏向龙泉县公署提交刑事诉状,控告刘有星等伪造遗书串谋抢嫁。状称,民国四年(1915年)六月,其夫雷荣生病故,临终前嘱托其以所存田山自给,待房内有子侄再行择嗣继承。民国五年(1916年)十二月,族内自幼抱与刘姓之子刘有星以其子雷世扬可以回继雷荣生为嗣,串同雷有亮等伪造俞氏遗书,勒其画押,希图夺产,其后刘有星等又伪造婚书,意图将其卖与他人为妾。龙泉县公署审检所经审理,因讯无确据,撤销该刑事案件,谕令继承问题改由民事另案起诉。雷俞氏随即另递民事诉状。

  (2)裁判结果

  民国六年(1917年)五月,经亲族劝说,双方达成和解,刘有星将取走的各契交还雷俞氏,另外关于雷俞氏故夫雷荣生名下立嗣之事,应由其日后自行择立,刘有星既已抱给刘姓为子,不得干预雷姓事务。

  (3)裁判理由

  县公署派吏实地调查案件事实,查到刘有星等闻知雷俞氏不在家即偷窃契据,邻里均称刘有星有窃取之事属实等情况,后借助亲族调解的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维护了原告雷俞氏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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