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年(1913年)五月十日,叶张德向龙泉县公署提交民事状,称其父叶广文曾允诺其日后若娶妻,许将祖上遗下的山杉木任其砍伐三百株作为婚娶之资,但如今其登山砍伐时弟叶张林等手持刀器暴力阻止其砍伐杉木。为了解案件情况,龙泉县审检所于同年五月二十日命令承发吏前往当地进行调查,查得情况与叶张德所控情形并不相符,其父叶广文呈称叶张德不务正业、退妻改嫁、串客盗砍等种种劣迹。同年五月至六月期间,叶广文多次具状控叶张德串孽砍木剥皮、欺父灭弟等。审检所亦多次在诉状上进行批示说明。
(2)裁判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帮审员当庭面谕叶广文找客商估价并按股均分,叶张德兄弟三人各得一股,父母合一股。后叶张德又多次以急需聘资为由,要求速分树价,帮审员批示称该价款原为该民娶妻之资,现在亲事未成,此项价款不便给予滥用。
(3)裁判理由
该案系家庭内部的析产纠纷,帮审员从不同角度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理,认为对于叶张德的劣迹应当进行惩治,但其二弟、三弟均有了家室,长子却还未成家,身为父母者应有管束训诫之义务,并代为择配,以免偏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