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十年(1921年)三月二十二日,王端荣向龙泉县公署呈递刑事诉状,控诉其子王有义“屡犯忤逆、情同枭獍”,称其子终日赌博,并屡次欺侮父亲王端荣与继室子王有麟,索要赌资。民国十年(1921年)正月二十六日,王有义到王端荣家索洋翻赌,王端荣不允,王有义便进行凌辱恫吓。
(2)裁判结果
民国十年(1921年)三月二十六日,龙泉县公署判处王有义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准予假释。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经审理认为,王有义身为王端荣之子,对年迈的父亲负有扶养的义务而不为,对待家庭成员多以凌辱恫吓方式,施以暴行,以致家庭成员离散,情节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