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马富与季大芹祭田纠葛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七年(1918年)十月五日,原告季马富呈递刑事诉状,控季大芹等违禁抢割。状称,其于民国七年(1918年)轮值祭田,稻谷即将成熟时,族人季大芹纠集众人于当年十月三日强割该田稻谷。季大芹提出反诉,称其太祖遗有两房祭田数处,大芹居长房,次房已绝无后,名下祭田已卖出,几经辗转,至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由季大芹管业。后因季必顺背向季长衍混卖活契,与次房遗田土名相同,租名不同,季必顺即凭此契串通他人霸种该田,经断令退还。民国七年(1918年)又有季马富夺赎季必胜发契,强霸复占。

  (2)裁判结果

  民国八年(1919年)三月八日,龙泉县公署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季大芹抢割事实,判令季大芹赔偿季马富谷四石,诉讼费由季大芹承担。同日,判决驳回告诉人季马富及反诉人季大芹的刑事告诉。季大芹不服,提出上诉。民国八年(1919年)四月,经杨至珠等人调解,确认双方各照契据轮管,双方终遵判息事。

  (3)裁判理由

  原告季马富提交的契据内容明确,双方均应按照契约履行,现季大芹抢割稻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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