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泽与卓炳光贩田纠葛案

  (1)基本案情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周金泽祖母周姜氏将几处水田立契卖与卓炳光之父卓文浩管业。周姜氏长孙周杨光与次子周光宇(周金泽之父)分别于民国八年(1919年)、十一年(1922年)与卓炳光重立契约。民国十一年(1922年)十二月十二日,周金泽提起民事诉讼,意图赎回所卖田产。龙泉县公署经传案讯问后,认为周金泽之请求毫无理由,应予驳回。民国十二年(1923年)六月,卓炳光与周金泽又递刑事书状,互控毁拔秧苗。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二年(1923年)七月十八日,龙泉县公署对双方当事人互控毁拔秧苗一案予以不起诉之处分,所争之田业民国十二年(1923年)仍归周金泽耕种,照旧完租。周金泽与卓炳光各自不服龙泉县公署民事、刑事庭谕,分别上诉。周金泽之上诉,经永嘉地方法院二审判决驳斥,诉讼费由周金泽负担。卓炳光之上诉则由浙江第一高等检察厅指令将原处分撤销,令龙泉县续行侦查、依法办理。案件判决生效后,卓炳光又递状控告周金泽等抢割田稻,并追缴诉讼费。至民国十三年(1924年)一月,经毛福淦等和解,卓炳光免追诉讼费,刑事部分亦愿撤销,双方出具息结。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认为双方当事人争种前案告赎之田属实,其互诉毁拔秧苗等系诉争过激之词,故作不起诉处分。永嘉地方审判厅民庭认为周金泽的上诉毫无理由,故驳回上诉请求。浙江第一高等检察厅认为,对于周金泽争种田地妨害他人行使权利以致毁损田苗,各个环节未加调查,便作出不起诉处分似有不妥,尤其是作出此田在当年仍归周金泽耕种的决定显属不当,卓炳光不服声请再议并非全无理由,遂将原处分撤销,令龙泉县重新侦查,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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