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明昌控李棠灭界侵占案

  (1)基本案情

  庆元县邱明昌继承其兄所遗山场一处,坐落于龙泉县西乡五都,与李棠经营的山场毗连。民国四年(1915年)六月,邱明昌将自家山界内的杉木出让四百五十株给周兴利作为货物买卖。十一月十八日,李棠带多人前往山场强行砍伐杉木二百余株,并以此证明邱明昌越界强砍,邱明昌因此提起诉讼,龙泉县知事张绍轩准理此案。民国六年(1917年)十一月,邱明昌又递状控告李棠越界强砍。

  (2)裁判结果

  民国五年(1916年)八月六日,前案经龙泉县公署庭讯、履勘,判令杉木归周兴利运售,李棠不得凭空混争,嗣后双方各照契管业,诉讼费由李棠一方负担。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二十七日,后案经龙泉县公署审理,判决李棠触犯刑律,处罚金一百元,所损坏之木三十九株断令由邱明昌搬归,该案民事部分则不予受理。李棠不服判决,上诉至永嘉地方法院,但因李棠两度传案不到,审判厅撤销控告。后经公人劝令双方各照契管业,踏明界址,写立界约,双方自愿息讼。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认为,经到地方履勘确认,明确被砍杉木在邱明昌所有的小岗之内,而李棠曾暗中砍除山界内黄竹致使界址模糊,属于凭空捏造事实。后案经县公署查明,李棠越界强行砍伐邱明昌山界内树木三十九株,一则砍伐后若不能补种此片山域必定只能荒废,二则李棠所砍为未长成之木,无法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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