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佛赐与李修驯山坪纠葛等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十七年(1928年)三月十九日,张佛赐呈递民事诉状称,其置买有刘锡贤等山场中一处土名为八仙台的山地,与刘锡寿等各经营管理一半,李修驯借其房屋位于山脚毗连处之故,铲毁芋麻,以争夺抢占麻坪山地。张佛赐请求确认所有权、责令被告赔偿损失,提出刘锡贤卖契等为证。李修驯及其代理人李学寿辩诉称,所争麻坪属于其购买的地块界至以内,请求驳斥原告请求,并提出若干清代契据为证。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一月十四日,龙泉县政府民庭判决所争麻坪归张佛赐所有,李修驯赔偿张佛赐麻植损失大洋一元,并负担诉讼费。李修驯不服提起抗告,龙泉县政府以不合程序为由驳回抗告并命其提出上诉。民国十八年(1929年)八月十日,永嘉地方法院二审判决驳斥上诉。

  (3)裁判理由

  龙泉县政府民庭认为:双方所争麻坪既在八仙台山脚(即山裙)间,又在被告李修驯的屋后高墈上,因此原告主张该麻坪属山,被告主张该麻坪属田。民庭经传审讯问、核阅双方契据、查看图样后,查明原告的买契为山,被告的买契为房屋基地,房屋属于以田改造,而原告的历手契据均写明了麻坪东至田,以此能够初步确认所争的麻坪属山,为原告所有。再看被告,其上一手卖契记载了其房屋“西至山裙直上”,被告主张“直上”二字指直上山间,山间包括山脚间,以此认为麻坪为被告所有。经勘查所争麻坪周围地势,北高南低,称北为上、南为下,可确认“直上”二字是指直上北手,不是指直上山间,因此被告房屋西至山脚为止,进一步确认了所争麻坪应属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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