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二月,刘绍芳向龙泉县公署呈递诉状,控其弟刘朝高等抢夺父亲所遗留契据,拒绝分担父亲债务,并且殴打母亲,但未获准予受理。宣统三年(1911年)二月,刘绍芳和其母刘林氏分别两次呈状,控刘朝高等强砍强运杉木,县知事将杉木判给了刘林氏,但被告刘朝高等因拒绝出具结状而被责押。由于不服审断,刘朝高等又四次呈状要求复讯,族长刘加平等也呈状声援刘朝高兄弟,但均被拒绝。此外,刘林氏则三次呈状要求将截留杉木发运。由于刘朝高等砍运木材时,先向东瓯宝森行借款以为砍运之资,根据当地木业行规,木材应由东瓯宝森行运销,结果这批木材因诉讼被扣押,东瓯宝森行为免于损失,遂向龙泉商务会和龙泉县知县具禀,要求发运木材。此后族人刘加平等呈状保释刘朝高等,刘朝高等也出具了服从判决、请求开释的切结状。刘朝高等开释后,刘林氏又开始了新一轮诉讼,指控由刘朝廉主谋,伪造保状、东瓯宝森行发售杉木等文书,并纠众抢夺杉木。在抢夺杉木过程中,排夫吴永隆落水身亡,该案进入了另一个阶段,直至清朝灭亡。
(2)裁判结果
宣统三年(1911年)二月,在刘林氏和刘绍芳控刘朝高等强砍强运杉木一案中,知县将杉木判给了刘林氏,但被告刘朝高等因拒绝出具结状而被责押,后被族人保释,并出具了服从判决、请求开释的切结状。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查明,刘朝高听信他人唆使屡次不孝逞凶,应予以问责扣押,所涉杉木应由原告方运售,刘朝高等人不得再行寻衅滋事,如再犯将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