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广轮与杨张生互控山业案

  (1)基本案情

  光绪三十年(1904年)三月二十八日,陈海梅向温处道、处州府报告称,叶广轮诉称毛姓在坪溪儿所有的两股股份山场中,有一股属于叶姓所有,并且立有字约。后来,杨姓从毛基南手中买到了毛姓所占山股,并试图侵占叶姓所占股份,双方因此提起诉讼。庭审中,杨张生则声称自己祖上买山在先,至今已有五十余年,契约内并未记载有叶姓股份。

  (2)裁判结果

  前任龙泉县知县戴洪禧判决杨张生支付叶广轮洋八元,并获得所有山股股份。叶广轮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经龙泉县知县陈海梅审理,判令杨张生准备洋三十元交给叶广轮母子,叶广轮将呈案的分约涂销,所争的山权股份全部归杨姓接管。

  (3)裁判理由

  龙泉县知县陈海梅根据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的堂供记载,发现叶广轮口中所称的股份,实际上是因毛姓曾向其借款二十四千文,并以一股山业作为抵押而来,并非买卖交易所得,所有权关系并未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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