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长生等控郑可松等盗摘朴花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八年(1919年)四月十八日,原告许长生等称,其有山场数处,坐落于龙泉县境内,与庆元县连界,用以栽种厚朴。民国八年(1919年)春,郑可松等潜往盗摘朴花,并收受同伙贼货,散匿各处。许长生等向政警求助,龙泉政警搜得朴花若干,返程途中被郑可松等纠伙持械拦路劫夺。同年四月,许长生等向龙泉县公署提起刑事诉讼。

  (2)裁判结果

  民国八年(1919年)八月十八日,龙泉县公署庭审,判处郑可松拘役一个月,许长生所诉同犯雷四古待拿获后另判,并宣布以后再有窃朴花遭目睹者,属现行犯性质,准予当场拿住送案。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认为,许长生控称郑可松偷朴花,郑水生处拿获作案工具竹篓一只,因郑土子未参与两个儿子的盗窃行为,因此郑土子准予宣布无罪,郑可松依照《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处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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