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十年(1921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毛文钧提起刑事诉状,称民国九年(1920年)毛文钧向邱家元胞兄邱元松陆续借洋做木业生意,并将售木价洋还与邱元松。后邱家元使用伪币被捕,邱家元遂指称伪币系毛文钧偿还债款,警署派警到乡调查。随后毛文钧呈递刑事诉状,控邱家元“行使伪币、反行诬诈”。同年十二月一日,龙泉县警察所将邱家元、毛文钧及伪币备文请县知事讯办。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一年(1922年)四月四日,经亲友劝解,双方当事人情愿和解。各具结状,撤销诉讼完案。
(3)裁判理由
毛文钧与邱家元互控行使伪币纠葛,经亲友季贤珍、李梦庚等出面和解,劝双方春耕在即,没有闲暇时间再行控诉,应该摒弃前嫌,和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