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一月十六日,同春生布号代理人王颖香以生意难支、入不敷出、资不抵债为由向龙泉地方法院申请破产。龙泉地方法院通过东阳地方法院、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兼理司法常熟县政府等向38名债权人送达查明财产通知书,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一月至二月间,各地方法院及政府向龙泉地方法院致函告知各债权人的情况。部分债权人对同春生所报股份提出异议,请求核查。龙泉地方法院为此展开讯问并调查同春生所有财产。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龙泉地方法院经调查审理,裁定该布庄破产,并选任李藩律师为破产管理人。后经过布告拍卖,由叶旭喧等承买该布庄财产而告结。
(3)裁判理由
龙泉地方法院根据破产通例,查明同春生布号因生理难支,加之连年土匪侵扰,生意稀少,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宣告同春生布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