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兴与陈宗传房屋纠葛案

  (1)基本案情

  据龙泉县公署于民国十五年(1926年)七月二十七日民事判决,范旭初有祖遗房屋一处,陈宗传租住其中二间多年。民国十四年(1925年)十二月范旭初将四间房屋出典与周家兴管业,典价洋一百五十元,以十年为期满,载明期内不加不赎,立有典契为凭。周家兴先付典价洋一百二十元,其余三十元等陈宗传出屋后付清。范旭初立限据,限陈宗传民国十五年(1926年)春搬离,陈宗传则延不迁让。周家兴于民国十五年(1926年)五月具状起诉到署。陈宗传则辩称,租期未满,周家兴无权干涉。此后,范旭初妻范翁氏亦具状参加诉讼,称范旭初出典该屋,其并不知情,请求赎回,解除契约。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五年(1926年)七月二十七日,龙泉县公署经审理后判决,陈宗传即日迁让,诉讼费由陈宗传负担,并驳回范翁氏诉讼请求。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认为,范旭初已将祖遗的四间房屋出典与原告周家兴管业且在典期以内,原告有权管理该屋,现被告陈宗传拖延不迁,已经妨害了原告行使权利,况且订立该屋典契时,被告也一并在场见证,因此,被告理应迁让。此外,对于范旭初之妻范翁氏请求解除契约的诉请,因该典契系双务契且成立已久,范翁氏不是典契上的相对人,原告又不同意解约,因此不能仅凭范翁氏片面之言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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