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周邦等与徐子麟因会款及会簿涉讼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十九年(1930年)十月八日,吴周邦等呈递民事状诉称,三阳泰店东徐子麟侵贪孙膑会会款、藏匿会簿,请求责令被告交出会款会簿。经两次言词辩论之后,龙泉县法院谕令双方庭外和解。因庭外和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先后提起诉状要求依法审判,其间又有万寿宫董事会童鹏龙等声明参加此案。龙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吴周邦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永嘉地方法院判决废弃原判决。被告徐子麟不服二审判决并声请特许上诉,永嘉地方法院裁定驳回声请。徐子麟又不服裁定并提起抗告,浙江高等法院认为抗告无理由,裁定驳回抗告。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年(1931年)七月二十日,龙泉县法院判决驳斥原告吴周邦等返还会簿及存款之诉。永嘉地方法院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六月三十日判决废弃原判决,被上诉人徐子麟应偿还上诉人吴周邦等存款洋一百十七元七角四分一厘并返还吴周邦等会簿一本等。此后,双方就判决执行继续诉讼,龙泉县法院又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七月二十五日准许吴周邦等与徐子麟和解销案。

  (3)裁判理由

  龙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会款主要填充江西馆作为建造牡丹亭费用,遂判决驳斥原告吴周邦等返还会簿及会款之诉。永嘉地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债权人为孙膑会而非江西会馆,被上诉人徐子麟将所存孙膑会会款洋一百十七元七角四分一厘拨充江西会馆建筑牡丹亭经费并未征得孙膑会全体会友之同意,遂判决废弃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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