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胜明控范邦增等图吞寺产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元年(1912年)八月二十七日,原告崇信寺(崇圣寺)住持僧胜明呈递诉状称,因范邦增宣统年间拖欠该寺田租谷洋,屡追不纳,僧胜明遂将租田收回自种。不料,范邦增因退田怀恨,纠众拔毁秧苗,又串通范长波将糯谷田丘临耕夺种,并将李承丰领种之田一概霸占。僧胜明因此提起诉讼。

  (2)裁判结果

  县知事朱光奎判令范邦增退还所种寺田,不得霸种;僧胜明即行出寺,崇信寺住持由村众开会公举;同时谕令提发该寺租石充作贫民习艺所经费。

  (3)裁判理由

  县知事朱光奎经审理认为,佛寺财产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范邦增等霸种擅拚等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故判令其等不得霸种,并退还所种寺田。而僧胜明因与村人不睦,不宜继续担任崇信寺住持,即行出寺,新任住持由村众开会公举。在庙产兴学背景下,县知事朱光奎派员前往调查,确认拨寺租办学是可行之法,即谕令提发该寺租石充作贫民习艺所经费。后经该村村众会议讨论决定,予以提拨该寺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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