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四月三十日,陈黄氏向龙泉县法院呈递民事状称,吴显护等先父吴月试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本利二百余元而未清偿,吴月试病故,陈黄氏遂向吴月试之子吴显护、吴显荣、吴福松追偿。经龙泉县法院调解不成诉请传讯判追,并因无力交纳诉讼费声请救助,龙泉县法院裁定准予诉讼救助。吴显护随后具状辩称,其有店业抵偿,陈黄氏不接受,且二弟吴福松、三弟吴显荣也应尽偿还之义务。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五月二十五日,经龙泉县法院试行和解成立,由被告吴显护给付原告陈黄氏大洋一百一十元,其余利息部分陈黄氏自愿让免,诉讼费由两造各自负担。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四月一日,吴福松向龙泉县法院缴交三分之一部分债款。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一日,陈黄氏与吴显荣、吴显护经龙泉县法院试行和解,吴显荣承诺以轮值祭产收益再抵父债欠洋三十六元六角,至还清为止。
(3)裁判理由
龙泉县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试行和解,根据是原告陈黄氏的出借款是被告三兄弟的父亲吴月试所借,被告吴家三兄弟应该共同偿还,应各自承担三分之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