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十七年(1928年)七月六日,原告叶天仁呈递民事诉状称,曾祖叶刘盛买有屋基一所,其中六分之四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被子孙卖与被告刘德怀为业,原告占有六分之二所有权,刘德怀等欲图侵占原告所有地基,并诬其抗欠地租,叶天仁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被告刘德怀之子刘光祚辩称,该地产实有屋基五间,被告买得全业六分之四,故得三间,与其他二间并无关系,乃因叶天太等欠缴地租,使叶天仁出而混争、恶意诬告。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四日,龙泉县政府民事庭经判决驳斥原告之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叶天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永嘉地方法院未及公开审理,双方和解,声请销案。
(3)裁判理由
一审比对两造所呈契据,认为诉争屋基共有五间,可以确认被告刘德怀等享有三间的所有权,另外两间由原告叶天仁的宗亲叶天太、叶天富居住,与诉争屋基无关,遂驳斥原告诉请并令原告负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