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贤遴控季资元强接檐水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三年(1914年)十一月,原告季贤遴称,其卧室南边有一堵隔火墙,墙外横着的房间是其侄玄孙季资元所有,楼顶距火墙檐下原来有好几尺,季资元将房间改建加高,并且将火墙垫高,再将房间栋顶连接到季贤遴卧室屋檐,导致下大雨的时候,整个房间漏水。季贤遴邀请亲戚反复说明,但季资元强硬蛮横,听不得意见。季贤遴在民国四年(1915年)二月一日呈交诉状,龙泉县公署不予受理,又在三月九日再次递交诉状,龙泉县公署始才受理。

  (2)裁判结果

  民国四年(1915年)八月二十四日,龙泉县公署让季资元雇工修复被雨水冲坏的墙,同时限一周内买下六百片瓦片加盖季贤遴的屋顶,新建屋檐高度与季贤遴房间相同。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经审理认为,季资元将火墙垫高,导致其屋檐水冲坏季贤遴屋、墙的事情属实。季资元可以改造房屋,但不得影响他人,况且季资元与季贤遴本为亲属关系,更应该互相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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