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年(1913年)二月,西乡八都浆溪寺僧德财提起诉讼,称其于民国元年(1912年)十二月雇工砍伐本寺后山松木作柴,不料浆溪村周国元借砍木有害风水为由,纠众将寺内桌凳碗盏捣毁一光,并勒索罚洋数十元,德财因此提起诉讼。周国元则称,其破坏财物实因僧德财将其殴伤。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年(1913年)五月三日,经县知事讯明,僧德财与村人不睦,互相控告,讼争不休,周国元纠众捣毁僧德财财物,僧德财亦殴伤周国元,判令互相抵销,各守本分。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在收到诉状后,即时派法警前往查究拿办。经查明,周国元有纠众勒索的行为,僧德财亦将周国元殴伤,另有季振邦、程作其等关于周国元好讼凶暴的证言,因此判令双方均有过错,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