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顺旺与季和辅互控逞凶囤食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年(1913年)十一月,季李氏提起诉讼,称季和辅借口田山界限不清,纠众至其家抢夺契约,并将其夫季顺旺及婆婆一并殴伤,因此提起诉讼。龙泉县知事准理此案后,派警拘提季和辅等。季和辅则辩称,季陈昌与季顺旺因田业纠葛互相斗殴,而季顺高等将季顺旺抬至季和辅家,在家闹事、装病敲诈。

  (2)裁判结果

  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龙泉县公署判令季顺旺赔偿季和辅米粮酒肉等费用洋三十元,并赔偿季陈昌等田价洋三十五元,田业永归季顺旺管业。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查明,该案因田业纠葛引发,双方互相斗殴,各有损伤,季顺旺聚众在季和辅家闹事诈欺,吃拿食货,需赔偿季和辅一部分食资。另外,根据相关人等的供词,田业确为季顺旺所有,但其在与季陈昌等人互殴过程中,将季陈昌田产损坏,因此需要赔偿季陈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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