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十四年(1925年)五月二十日,徐陈义向龙泉县公署递交刑事诉状称,民国十三年(1924年)八月,其弟徐陈达聘定邹兆基为儿媳。民国十四年(1925年)二月,徐陈达病故,此时邹兆基尚未正式过门。因子年幼,徐陈达妻徐毛氏(蒋毛氏)招赘蒋广东,共同抚养孩子,料理家务。后蒋广东、蒋毛氏未得主婚人徐陈义同意将邹兆基驱逐回娘家,还任意炭荡徐姓家产、虐待幼侄。遂申请维持婚约,并断令弟媳毛氏赘夫蒋广东迁移另行生活。
(2)裁判结果
民国十四年(1925年)七月二十三日,根据蒋广东、蒋毛氏所出的具结悔过书,龙泉县公署谕令蒋广东、蒋毛氏唤回儿媳邹兆基,不得再炭荡徐姓产业,并谕徐陈义当庭免诉。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收到刑事诉状后,即时派法警前往实地调查案件事实。公署法警查明基本事实后,同乡警开展调解工作,因两造不依理处,公署复传讯相关人等。儿媳邹兆基尚未正式过门,但已经依礼聘定,符合当时风俗。且根据大理院判例,具备立婚帖和下聘财两个条件,即可认定婚约有效。不论是从礼还是法的角度,婚约都是成立且有效的。现蒋广东以儿媳八字命硬为由将其退回娘家,有违德礼。遂令蒋毛氏等应将儿媳带回,且不得炭荡徐姓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