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光荣控季富有继承纠葛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十三年(1924年)十二月,季光荣诉称其自小入继季门,嗣父季大明去世后,与祖母相依为命,祖母身故前,邀同亲族特立遗书巩固其继承权。祖母去世后,季光荣操办其丧事,诸亲族均无异议。此时脱离本族已有三十多年,并随父迁居龙游的远亲季富有,听从季正荣等唆使,来村与季光荣争夺遗产。民国十三年(1924年)秋,季正荣伙同季富有等十余人抢割谷子十余石。季光荣遂请求传案质讯,确定继产权益。民国十四年(1925年),龙泉县公署传讯相关人等。季富有随即具状提起反诉,主张其孙的继承权及遗产合租五石。龙泉县公署经庭审讯明后作出判决。季富有声明不服,提起上诉。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五年(1926年)九月二十四日,该案经三审判决确定,所争继产为季光荣所有,诉讼费由季富有负担。另上诉期间,季光荣因季富有抢割田谷于民国十四年(1925年)九月二十九日提起刑事诉讼,龙泉县公署刑庭多次传讯,季富有均抗传不到。后季富有亡故,季光荣又具状控诉季富有之妻季周氏,请求责令偿还谷子并负担诉讼费。民国十五年(1926年)十二月,季光荣称案已终结,请求领回相关契据,并于次年三月如数领回。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在收到诉状后,即时派法警前往实地调查案件事实,而季富有亦承认田谷为其所割。此外,季光荣作为季大明的嗣子,其继承资格有季大明的遗书为证,又有亲族的见证,因此季光荣有继承季大明田产的权利,经庭审讯明后判决田产归季光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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