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姬等贩卖吗啡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四月,何绍庭向龙泉县法院首席检察官告发其弟媳刘玉姬等人注射吗啡、吸食鸦片,并合伙贩卖以此牟利。县法院将何绍庭与刘玉姬等人一起带回办案,根据侦查得知,何绍庭的儿媳张有娇注射吗啡,又将张有娇拘传到案。四月二十七日,检察官以贩卖吗啡为由对刘玉姬等人提起公诉,因为张有娇已自行戒毒,对其不起诉处理。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五月七日,龙泉县法院判处刘玉姬、王崇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刘玉姬并处罚金一百元,罚金期满如不缴纳,以两元折算一天监禁,判决确定前羁押天数以两天折抵有期徒刑一天,扣押的吗啡没收烧毁。

  (3)裁判理由

刘玉姬辩解其并没有贩卖吗啡,只是在心头病发作时打几针吗啡,没有发作时不打。龙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刘玉姬家中搜查出吗啡十六小包,数量过多,不符合仅自己注射吗啡、吸食鸦片的情形,此外有证人作证其曾向刘玉姬购买过吗啡,故未采纳刘玉姬的辩解,念二人系初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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