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元年(1912年)四月,李石玄生在向李先荣家强行索要粮食未果后多次到李先荣家挑事。民国二年(1913年)二月二十六日,李石玄生持斧头到李先荣家里,打伤李先荣的母亲李吴氏。同年三月一日,李吴氏因伤势严重死亡。李先荣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与乡警陈福田将李石玄生送案。龙泉县知事受理该案后,带着检验吏亲自查验该案。
(2)裁判结果
龙泉县公署初判李石生无期徒刑,呈请浙江高等检察厅察核,由浙江高等检察厅函请浙江高等审判厅复判。民国三年(1914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高等审判厅判决李石生无期徒刑。同年五月十一日,龙泉县审检所随庭宣示判词。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诉期满后,管狱员按照判决对李石生进行执行。民国五年(1916年)六月,李先荣领回了其母亲的棺柩将其埋葬,并出具了领条。
(3)裁判理由
龙泉县知事、浙江高等审判厅经审理后均认为,李石生在起因上具有较大的过错,且造成被害人李吴氏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较为恶劣,故判处李石生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