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马有等赌博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吴马有、林世个等九人聚众赌博被警察拿获,后被龙泉县政府移交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处侦办。经侦查,吴马有、林世个开设花会聚众赌博并营利,苏龙儿、苏老四妹等六名被告参与聚众赌博。同日,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官经讯问侦查后,以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由对吴马有、林世个、苏老四妹、彭䃪奶儿、苏龙儿、季学索、苏土根、潘水生八人提起公诉。因李月西自称未参与赌博且未满十六岁,予以释放。吴马有、彭䃪奶儿被羁押,其他当事人被保外候讯。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一月,吴马有等人先后呈状辩诉。而刘震西等百余民众致信龙泉地方法院院长及检察官,请求将涉赌嫌犯林世个从重判刑。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一月十三日,龙泉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并于次日判决吴马有、彭䃪奶儿因聚众赌博各处有期徒刑四个月,林世个处罚金五十元,苏龙儿、苏老四妹各处罚金十五元,其余三名被告各处罚金十元,无力完纳以一元易服劳役一日,并没收赌资、赌具。

  (3)裁判理由

龙泉地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马有、彭䃪奶儿开设花会聚众赌博以谋取利益,应当判处刑罚,其余六名被告不同程度参与聚众赌博,判处承担罚金五十元至十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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