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三十年(1941年)四月十七日,刘安溪妹、吴真元、张学杰及朱新定之妻陈有圆联名向龙泉地方法院呈递刑事状称,八都区署警长王崇柱于四月十四日夜率领十余名军警登上刘安溪妹等人的船中搜查,抢去多条船上财物,又将船上多人拘押并扣留船只,请求依法究办。四月二十一日,警长张武芳报呈王崇柱称被刘安溪妹等伤害身体,请求检察官开庭验明依法惩办。王松柱(王崇柱)在侦查笔录中称当晚上船劝阻赌博时被打伤捆绑。同日,八都区署函复检察处,请求侦查提起公诉。检察处于次日收到龙泉县城区警察所公函。随函附送有据称在船上赌博而被抓捕的陈家有、季帮余连同讯问笔录和证物雀牌六张。四月二十三日,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官经侦查后,以赌博罪成立需以在公共场所为要件,王崇柱所报陈家有、季帮余在溪边船里赌博,未符合赌博罪成立要件,予以不起诉处分。四月二十六日,检察官以刘安溪妹等所称被抢空言无证,对王崇柱予以不起诉处分;以刘安溪妹、朱新定、刘成根(刘安溪妹之子)捆缚王崇柱妨害公务,对三人提起公诉。四月二十九日,刘安溪妹以王崇柱损毁船内什物另提起刑事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五月八日庭审中,刘安溪妹对王崇柱之刑事自诉当庭撤回;同日,刘安溪妹妨害公务一案审理过程中,王崇柱当庭撤回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2)裁判结果
民国三十年(1941年)五月十二日,龙泉地方法院以刘安溪妹共同以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刘安溪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朱新定、刘成根未能拿获归案,龙泉地方法院对二人予以通缉。同年十一月七日,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丽临时庭当庭驳回上诉,但以刘安溪妹此前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缓刑二年,暂不执行。
(3)裁判理由
浙江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驻丽临时庭认为,被告刘安溪妹系初次犯罪,罪行较轻,且此前未曾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