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敬熹等贪污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二日,葛顺祥等人向浙江高等法院检察处呈交报告,称浙江盐务管理局运输处汽车管理部门主管张俊超等人串通舞弊,克扣植物汽油、偷卖私盐、苛刻对待船夫,恳请迅速委派职位高的官员前往查案,使其依法受到惩处。八月二十三日,浙江高等法院检察处命令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处派官员前往查案。九月八日,浙江盐务管理局发函给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处,称观察室主任李玉清查油库,发现油库通过改变标准桶、油尺尺寸克扣油料,认为显然是油库管理员程敬熹渎职,虽然没有查到盗卖库存多余油料的证据,也不能排除有私吞的重大嫌疑,对其他人的指控内容则没有证据证明。九月二十六日,运输处司机巫连等人向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处呈交刑事诉状,控告程敬熹连续克扣职务上应该发放的物品,请求侦查。十月十八日,运输处司机以之前的指控有很多误会为由,请求撤回刑事控诉。十月二十日,经多次侦查,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官以程敬熹没有使用上级发放的标准箱、使用旧油箱每五介仑缺一斤、油库内多出的油料达五百多介仑,对程敬熹贪污一案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九月四日,龙泉地方法院判决程敬熹有期徒刑七年。程敬熹不服,申请上诉。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二月十六日,浙江高等法院永嘉分院以程敬熹年老昏愚、汽油尚未变卖、涉案财物全部追缴完毕为由,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撤销原判决,改判程敬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三月八日,程敬熹刑满释放。

  (3)裁判理由

  浙江高等法院永嘉分院审理认为,程敬熹有管理油库的职责,因其使用有误的度量工具,导致民众购买汽油有所短缺,但考虑到程敬熹未将汽油变现,且年事已高,最终判处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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