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红牙贩卖鸦片等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十九年(1930年)四月二十二日,许法仙就凌红牙贩卖及吸食鸦片一事向龙泉县法院检察处提起刑事告诉。检察官当日即派遣法警将凌红牙拘提到案,对许法仙、凌红牙等展开侦查,并在凌红牙店中搜查出烟土、烟膏等物。次日,检察官经审讯后,以金永明吸食鸦片、许法仙购买鸦片、凌红牙贩卖且吸食鸦片为由对三人提起公诉。四月二十五日,凌红牙呈状辩诉,称李一洪串通许法仙诬陷自己,请求票拘。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九年(1930年)五月三日,龙泉县法院判处凌红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许法仙有期徒刑一个月,没收查获的烟土烟膏等物。五月二十日,龙泉县法院将凌红牙、许法仙押送龙泉县监狱所收监。六月六日,许法仙执行期满释放。十月十一日,凌红牙呈状,称染病垂危,声请准予暂行保释回家治病。龙泉县法院调查证实后,于十月三十一日准凌红牙保外就医。民国二十年(1931年)一月七日,凌红牙因医治无效病故。

  (3)裁判理由

  龙泉县法院经审讯后认为,被告许法仙购买鸦片、凌红牙贩卖且吸食鸦片,均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在被告凌红牙店中搜查出的烟土、烟膏等物属于违禁物品,不论是否属于凌红牙,均应没收之。而后凌红牙呈状,称染病垂危,声请准予暂行保释回家治病。龙泉县法院调查证实后,认为凌红牙身患重疾,准许其保外就医更能保护其合法权益。

浙公网安备33118102000411 | 浙ICP备2023013003号Copyright © 2023-至今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