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七年(1918年),张承郁、张承登与张祖遇发生口角,于是纠集多人到张祖遇家中,借民国三年(1914年)买坟地的价格问题予以争闹,并打毁张祖遇家中的茶碗锅壶。张祖遇于民国七年(1918年)四月提起刑事诉讼。龙泉县知事准理此案,传讯相关人员。张承登也在同年四月递交民事诉状,称张祖遇诬告,并控告张祖遇私吞会款,获准另案起诉。
(2)裁判结果
民国七年(1918年)六月十七日,龙泉县公署就敲毁家物一案,判处张承郁、张承登拘役三日,并赔偿张祖遇洋四角,从犯张承福拘役二日。私吞会款一案,因传讯多次双方均不到庭,龙泉县公署于民国八年(1919年)四月一日决定撤诉。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认为,张承郁等人纠集众人敲毁张祖遇家中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故对张承郁等人处以监禁刑。同时,考虑到该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且张承郁等人系初次犯罪,故适用较轻的拘役刑。而张承福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较之同案犯而言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