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昌妨害兵役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五月二十五日,周保泉、龚宝清联名呈递刑事状,控告本保保长张泽昌妨害兵役,故意放纵自己的儿子张传森等人逃避兵役,且越号将周保泉、龚观炳(龚宝清胞弟)、周保水(周保泉堂兄弟)送去服兵役,呈请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处拘案究办。检察官经侦查讯问后,以张泽昌奉有龙泉县政府之征集令,系按照上级命令实施的职务上行为,于六月五日作出不起诉处分。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龚土兴(龚观炳胞兄)以张泽昌越号强征呈诉至浙江省军管区司令部。该司令部派员调查后认为龚土兴所诉属实,令龙泉县政府拘捕张泽昌并解送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处办理。六月十四日,检察官以张泽昌无犯罪情形再次不予起诉。龚土兴等声请再议。八月十二日,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令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官将案件仔细侦究。龙泉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后,认为张泽昌在编造壮丁册时故作不实记载,以使其儿子等人逃役,遂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九月十一日对张泽昌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龙泉地方法院以张泽昌故纵应服兵役之壮丁逃避兵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五年。张泽昌不服判决,于十二月二十一日具状声明上诉。民国三十三年(1944)七月十四日,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理由

  本案原审法院龙泉地方法院及二审法院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均认为,被告张泽昌通过编造壮丁册、故意作不实记载的方式让其儿子等人逃避兵役,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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