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该案是由祭田轮值权纠纷引发的系列案件,历经多次调解和诉讼。据瞿绍文称,瞿陈根、瞿自华的祖父瞿耀荣因欠钱粮,将其名下瞿氏冬至会八年一轮的祭田轮值权立议约抵押给瞿绍文的曾祖父长洲公,由长洲公代为完粮。后来瞿耀荣一房欺瞿绍文父亲及其本人年幼,多次夺走轮值权,直至宣统二年(1910年)瞿绍文寻出字据、凭票、粮串等,才知道案涉祭田轮值权抵押一事,于是瞿绍文先托族内尊长进行调解。族内调解失败之后,瞿绍文又托公人李墨池等人调解,调解人提出调解方案:瞿陈根等支付瞿绍文洋八十元,用于赔偿瞿绍文祖上代交的钱粮,而瞿绍文将抵押轮值权的议约归还瞿陈根等人。然而瞿陈根等人否认抵押轮值权议约一事的存在,辩称粮串在瞿绍文手上是因为“他们居住在乡下,来城里路远不便,托瞿绍文曾祖父代交钱粮”。瞿陈根等不服调解,因此瞿绍文提起诉讼。宣统三年(1911年)五月十四日,堂审要求该案族内调解,此后瞿氏宗族组织了一次调解,但是宣统三年(1911年)五六月间,瞿泽广、瞿绍文以及族内支持双方的各方纷纷呈状,互相指控对方不遵理处,此后双方互相抢割所争祭田,并由此展开又一轮互控。
(2)裁判结果
据民国二年(1913年)和解状可知,知县周琛曾判决瞿绍文有权轮值办祭,并收回瞿泽广等抢割的田稻。
(3)裁判理由
瞿绍文持有字据、凭票、粮串足以证明祭田轮值权抵押一事存在,其曾祖父长洲公去世后,该祭田轮值权应当归其一脉所有,因此瞿绍文有权轮值办祭,瞿泽广等从该祭田中抢割的田稻也应当归还瞿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