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年(1913年),原告李兆福等人诉称,其家族有太祖坟山一处,被李昌衍等人假借修建祠堂的名义私自砍伐荫木四五十株。同年五月十四日,族长李兆福等联名向龙泉县公署呈递新词,龙泉县知事朱光奎认为由族、房长谕饬赔偿即可,未予准许受理。五月二十九日,李兆福等人又控诉李昌衍等人不按照要求处理。县知事准许受理此案,并派遣吏警前往实地调查,于八月二十五日开庭审理。
(2)裁判结果
庭审判决由李昌衍等人出洋一百四十元给家族众人。李兆福等人要求重新审问,但未获批准,遂于九月二十五日出具结状。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公署认为,被告李昌衍等人到族内坟山砍伐荫木,不仅严重违背了当地的风俗习惯,还损害了家族内部和谐关系。县知事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判令李昌衍等人出洋一百四十元给家族众人,以平众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