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彬与周敏功因典屋涉讼案

  (1)基本案情

  民国十九年(1930年)七月七日,陈子彬向龙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周敏功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十一月十六日立契将半堂房屋典与陈子彬,并限周敏功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三月底前迁出,因周敏功逾期未履约迁出,故请求法院判决周敏功于约定日期迁移且赔偿利息。龙泉县法院通过传票召集双方,双方当庭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后,周敏功逾期仍不迁。同年十一月一日,周敏功次弟周家勋之妻周翁氏呈递民事状,称周敏功典与陈子彬的房屋为周氏祖宗遗留的房产,并非周敏功个人所有,请求准予其准备货款赎回房产。陈子彬也以周敏功拒不迁移为由,具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裁判结果

  民国十九年(1930年)八月二十日,双方当庭和解,周敏功同意在十月底前迁出,逾期不迁即赔偿陈子彬洋五十四元并接受法院强制执行,诉讼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三方达成和解,周翁氏、周敏功等赎回房产,周翁氏代周敏功归还陈子彬所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总计洋八百二十七元六角,典屋契约及周敏功所立担保字据存案作废。

  (3)裁判理由

  该案调解分为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审理时,法院从房屋典当契约和双方诉请出发,本着双方自愿原则,促使双方当庭和解,和解协议充分保障了被告周敏功的迁出时间,并设置违约条款以保障原告陈子彬的权益。执行时,法院在获悉周敏功典与陈子彬的房屋为周氏祖宗遗留的房产,并非周敏功个人所有后,为避免矛盾升级并没有直接根据陈子彬的请求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把当前的纠纷和可能衍生的矛盾一并调解,促使多方达成和解,最终周翁氏、周敏功等赎回房产,陈子彬获得回赎款和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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