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春控李为旂等昧良延宕案

  (1)基本案情

  宣统二年(1910年),原告杨大春向被告李为旂买木四百株,然而被李为旂与张廷金之间的主佃争讼牵连,部分所购之木在运输途中被张廷金搬匿,剩余未运输的木材也因李张纠纷陷入诉讼数年,此后,又被李为旂另售他人。而且李为旂的侄子李怀忠向其借款洋六十元也未还,杨大春因此提起诉讼。

  (2)裁判结果

  据民国二年(1913年)十月十四日杨大春所呈民事状可知,庭审判令李为旂一个月内先缴交一百元给杨大春,其余购买价款及工本利息等张廷金到案结断;另,李怀忠欠款先缴交三十元,余款等查明算清后再行核断。后李怀忠三十元缴交完毕,因李为旂拒不执行,杨大春又屡次递呈催缴。直至民国四年(1915年)六月,经郭肃清等亲友调解,李为旂、张廷金共凑洋一百四十六元交杨大春给领,三方出具息结。

  (3)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买木契约清晰明确,因被告李为旂与张廷金之间的主佃争讼牵连导致木材无法如期交付,系李为旂违约,遂判令李为旂一个月内先缴交一百元给原告杨大春。因部分木材被张廷金搬匿,相关部分购买价款及工本利息需等张廷金到案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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