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民国二年(1913年)六月,原告李兴唐(李镜蓉之子)等提起诉讼,称西乡八都派出所巡士卓识等无故揪打八都养正学校的学生李起唐(李镜蓉之子)并吵闹学堂;另有徐严祥拦路推倒学生吴斌,使其跌倒;还有巡士陈赐超假装受伤,纠集警员持械抄校。龙泉县审检所令警察所长按罪行处罚。该案曾于七月十四日庭审,但未予判决,并一度递呈至浙江行政公署。浙江行政公署令龙泉县知事据实查明,秉公办理。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年(1913年)八月二十二日,县知事黄歉令警察事务所所长夏涛开除推跌学生的巡警,用以平息众人的愤怒,并搜捕各个涉案人员。
(3)裁判理由
龙泉县审检所认为,李起唐在休息时间外出学校散步,是学堂规则没有禁止的。但终究不是在学堂排队出操,在道路与行人来往中应该退让,用来彰显相让的礼仪,显示风范。警察卓识看见儿童在道路中间,虽然已经命令李起唐站到一旁以便行人通行,但卓识应该与李起唐好好解释,不应当推倒李起唐,也应该向学校校长报告,让其教育学生不得自大、轻视警察。卓识明知李起唐是养正学堂学生,没有向他解释说明道理,也没有向学校汇报对该学生进行管理,就用武力推倒李起唐导致其受伤,难以宽容,应立即斥责革职作为惩戒。此外,巡士陈赐超受伤是谁导致的,军衣是谁扯碎的,事实尚未查清,不应该随意臆测。养正学堂故意逞凶用以报复,用疑似的言语牵扯出很多没有根据的言论,一味诽谤导致激起民愤,应不得挟私自大,轻视警察,再滋生事端。考虑到卓识的伤情应该是执行公务时导致的,按他的情节暂予开除以平息民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