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庠与周传荣等确认书灯轮值权涉讼案

  (1)基本案情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四月十一日,周传荣向龙泉地方法院呈递民事状称,族内金声公遗留下书灯田租,高等小学毕业者可轮收一年,凡有高级学校毕业者优先轮收二年。其子周家平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由贵阳防空学校受训毕业,应享轮收书灯田租的权利,周月宝借已经去世的同胞兄长周簠(系高小毕业)的身份争夺轮值,状请法院调解。四月二十五日调解中,周月宝辩称其兄高小毕业后尚未轮收,宗族内前有死者家属轮收的先例。双方各执其词,调解不成。当日,周传荣交纳诉讼费,提起民事诉讼。五月十二日,周正庠具状就周传荣与周月宝讼争书灯田租一案请求参加诉讼,称其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冬毕业于树范中学,今年应属于其轮值,而周家平结业于训练班,不是正式学校,有无轮值权尚待族内评议。

  (2)裁判结果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七月四日,龙泉地方法院判决确认金声公书灯田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应归周正庠轮值。

  (3)裁判理由

  龙泉地方法院认为所争书灯田应由毕业资格较高者先轮值,周正庠毕业于树范中学,相比较周传荣的儿子周家平毕业于防空学校通讯训练队及周月宝的先兄周簠毕业于高等小学,资格更高,且周月宝未能就在周簠死后仍可轮值提交证据,与族中会议有所不同,也没有过去的习惯可以采信,所以判决确认金声公书灯田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应归周正庠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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