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光绪五年(1879年),龙泉县西远乡捐社谷同贮八都义仓,指定吴绍唐经管。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二十八年(1902年)、三十三年(1907年)等前后,龙泉县谕多次开仓盘算清点义仓。清算过程中,吴献道、叶士芳、吴绍唐等互相指控勾结陷害、侵吞积谷等。随着清算工作的展开,又出现了李逢时、邓廷镛、周毓祥、周祝祥等人请求核算报销或辞职的禀文,以及雷顺德、杨儒杉等人指控吴绍唐侵吞积谷的禀状。后有叶维正、李镜蓉、杨魁梧等控吴绍唐侵吞谷息。
(2)裁判结果
民国二年(1913年)知事朱光奎判决驳回了对吴绍唐的多数指控,但仍认定吴绍唐有匿报谷息情节,判其赔偿匿报谷息并处罚金、承担诉讼费。
(3)裁判理由
该系列案诉讼焦点包括谷息亏空、账簿不全、浮支冒报、匿报谷息、擅拆谷仓等事。经派员实地察看、查阅清单及询问相关人等,根据《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三条“为他人处理事务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图害本人背其义务而损害本人之财产者应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二百元以上罚金”之规定,吴绍唐经管远乡积谷,议论控告者多,谷息亏空、账簿不全、浮支冒报等难确有证据,而积谷确有减少,在习惯上纵可藉词宽解,然在法律上却难宽容。故判处一千元罚金,并赔偿积谷及承担原告诉讼费。